(2015)惠中法刑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康本容绑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二终字第30号原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某容,女,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绑架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本荣犯绑架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惠博法刑二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某容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康某容不服,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罗县人民法院(2014)惠博法刑二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博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祥雄代理审判员 于海砚代理审判员 唐荣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