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梁静茹与重庆旭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静茹,重庆旭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177号原告梁静茹,女,满族,1990年12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杨晓菊,女,满族,1962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旭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138号9-2#,组织机构代码66890783-3。法定代表人曹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梁静茹与被告重庆旭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梁静茹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静茹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静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静茹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