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桂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530号原告:桂某,女,1979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唐开发,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桂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桂某申请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桂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桂某负担。审判员 曹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