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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桂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530号原告:桂某,女,1979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唐开发,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桂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桂某申请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桂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桂某负担。审判员  曹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