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小樱。被执行人上海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芸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0750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上海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1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6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仲裁期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开设在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曹家渡支行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37,045.4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6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伟为代理审判员 吴永坚代理审判员 曹 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