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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586号原告何某甲,女,生于1987年5月20日。被告何某乙,男,生于1980年12月27日。本院在审理何某甲与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虽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康兮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何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甲承担。审判员  罗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