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586号原告何某甲,女,生于1987年5月20日。被告何某乙,男,生于1980年12月27日。本院在审理何某甲与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虽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康兮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何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甲承担。审判员 罗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