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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曹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9096号原告曹某,现住高碑店市。被告赵某,现住保定市南市区。原告曹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俊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当时原告有两个儿子,长子曹硕,次子曹博,被告带来一子曹旭,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发生争吵,因三个孩子和父母之间的矛盾,导致矛盾升级和感情破裂,被告自2014年9月带曹旭回娘家居住至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原告的子女曹硕、曹博随原告生活,被告的孩子曹旭随被告生活,抚养费自行负担;诉讼费依法负担。被告赵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是真心实意的过日子,我们的感情没问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原告有两个儿子,长子曹硕,次子曹博,被告有一个孩子曹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庭关系上的矛盾导致二人感情不和,并发生争吵,自2014年9月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与原告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为再婚,在感情和生活上应当彼此包容,双方在处理家庭和子女关系上只要讲究方式方法,还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未能提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