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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立民终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马淑荣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立民终字第0017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淑荣。上诉人马淑荣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立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以原审起诉理由提出上诉,并认为其与企业是在有效合同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其追索时,既没有退休,企业也未参加社会统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光宇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此案属于受理范围,请求原审法院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涉及的工龄计算问题、调资问题、风险性补贴问题均与其养老金水平有关,但被诉人系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故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光宇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条件,故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雷 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