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法执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毛妮、丁丽霞、胡有理等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冠置业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毛妮,丁丽霞、胡有理等人,河南中冠置业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法执字第1954号申请执行人郑毛妮,女,1978年9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丁丽霞、胡有理等人。被执行人河南中冠置业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中民再字第10号等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执行郑毛妮等人诉河南中冠置业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并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完毕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冠置业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中冠置业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存款(保证金)2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凌青执行员 武建光执行员 赵 攀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军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