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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屈翠侠与李玉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翠侠,李玉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029-1号申请执行人屈翠侠,女,1961年8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汇鑫静贤山庄。被执行人李玉侠,女,1965年2月3日生,回族,高中文化,住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屈翠侠与李玉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李玉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1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钧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司 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