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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0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谢福军、李慧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福军,李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22-1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文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福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慧玲,女,汉族,系谢福军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谢福军、李慧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福军、李慧玲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706500元、违约金85910.7元、诉讼费10700元,共计803110.7元,并负担执行费10431元。被执行人谢福军、李慧玲至今未自觉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谢福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开设的帐户。现被执行人谢福军、李慧玲仍未自觉履行完毕上述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福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的帐户内的存款81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昌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