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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殿水、张贺芬、马长江、马长海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殿水,张贺芬,马长江,马长海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67号原告马殿水,男,1948年2月27日出生,满族,住定兴县定兴镇周家庄村。原告张贺芬,女,195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定兴镇周家庄村。被告马长江,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满族,住定兴县定兴镇周家庄村。被告马长海,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满族,住定兴县定兴镇周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殿水、张贺芬诉被告马长江、马长海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殿水、张贺芬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殿水、张贺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殿水、张贺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殿水、张贺芬负担。审判员  周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