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殿水、张贺芬、马长江、马长海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殿水,张贺芬,马长江,马长海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67号原告马殿水,男,1948年2月27日出生,满族,住定兴县定兴镇周家庄村。原告张贺芬,女,195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定兴镇周家庄村。被告马长江,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满族,住定兴县定兴镇周家庄村。被告马长海,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满族,住定兴县定兴镇周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殿水、张贺芬诉被告马长江、马长海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殿水、张贺芬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殿水、张贺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殿水、张贺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殿水、张贺芬负担。审判员 周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