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元修、高本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元修,高本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80号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世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元修,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高本豹,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元修、高本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安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