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4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余定勇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坪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勇,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坪商都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360号原告余定勇,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法定代表人李勇。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坪商都,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北路8号。负责人达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定勇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坪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定勇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定勇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定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定勇负担。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饶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