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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桂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045号原告:桂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以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倩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征翔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