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袁亚东与孙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亚东,孙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袁亚东,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利军,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亚东诉被告孙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亚东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袁亚东负担。审判员 崔东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晋 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