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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钟家圣、吴志孟与郑言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家圣,吴志孟,郑言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08-2号申请执行人钟家圣。申请执行人吴志孟。被执行人郑言弼。本院在执行(2013)武仲裁字第0001578号仲裁裁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钟家圣、吴志孟与被执行人郑言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0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言弼所有的小型汽车。本院处置被执行人的查封财产需要一定的时间。申请执行人钟家圣、吴志孟对此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仲裁字第000157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建 平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 晓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