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州张集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张集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腊菊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红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