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洪林、张隆典等与张莉、姜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林,张隆典,张莉,姜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洪林,居民。原告张隆典,居民。被告张莉。委托代理人饶继斌,黄石市西塞山区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林、张隆典与被告张莉、姜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莉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本院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原告洪林、张隆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被告张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林、张隆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7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洪林、张��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雯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余松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