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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林某甲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间,被告人林某甲经林某乙同意,砍伐林某乙承包的位于郁南县某山场的部分林木,砍伐手续由被告人林某甲办理。但被告人林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人林某丙、林某丁砍伐了该山的林木。经郁南县林业调查规划大队鉴定:该伐区面积为4.5亩,砍伐林木总蓄积为14.2立方米。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林某甲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立案材料、案件移送书、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证明、登记保存清单、申请书、收条、常住人口登记表等;2、证人林某戊、林某丙、林某丁、林某乙、林某寅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滥伐林木蓄积14.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林某甲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寿审 判 员  杨魏浦人民陪审员  杨永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廖文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