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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奥凯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奥凯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奥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甄xx,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楼xx,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天津市奥凯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奥凯投资有限公司以同意原审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奥凯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奥凯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邵玥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