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赫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邓贵贵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赫法执字第311号原告宋二忠,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妈姑镇莲花村。被告邓贵贵,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妈姑镇鱼塘村。本院在执行邓贵贵申请执行宋二忠(2014)黔赫民初字第709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宋二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4)黔赫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英寿审 判 员 明忠永人民陪审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肖正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