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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赫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邓贵贵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赫法执字第311号原告宋二忠,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妈姑镇莲花村。被告邓贵贵,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妈姑镇鱼塘村。本院在执行邓贵贵申请执行宋二忠(2014)黔赫民初字第709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宋二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4)黔赫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英寿审 判 员  明忠永人民陪审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肖正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