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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心建与潘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心建,潘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067号申请人:刘心建。被申请人:潘祥。申请人刘心建因被申请人潘祥向其借款300000元经催要未偿还,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潘祥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为300000元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心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祥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为300000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劲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程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