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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33号原告唐某,男,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赵洪明,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彭继南,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原、被告争议较大,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唐华萍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人民陪审员  褚凤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