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33号原告唐某,男,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赵洪明,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彭继南,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原、被告争议较大,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唐华萍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人民陪审员 褚凤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