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诉中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石、姜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石,姜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诉中保字第55-1号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兴市阳安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石。被告姜凤玲,系被告陈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石、被告姜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石、被告姜凤玲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石、被告姜凤玲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江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