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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胡小密与李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密,李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239号原告胡小密(又名胡小明),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李小军,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胡小密诉被告李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小密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原告胡小密自愿负担500元,被告李小军自愿负担500元。代审判员  梁章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兴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