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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丁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康长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