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磁民初字第0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姚金如与张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如,张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磁民初字第02225号原告姚金如。被告张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如与被告张旭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金如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姚金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姚金如负担。审 判 长 李晓松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人民陪审员 张 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