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66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文艺霏,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杨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合丰路上,采用螺丝刀撬汽车车窗玻璃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沈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码为浙a×××××汽车车内的现金30余元,破损车窗玻璃价值209元;窃得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此的车牌号码为浙c×××××汽车车内的硬盒中华牌香烟一包(经鉴定价值42元),破损车窗玻璃价值208元;窃得被害人金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码为浙a×××××汽车车内的现金5元,破损车窗玻璃价值177元;在被害人郑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码为浙a×××××汽车车内未窃得财物,破损车窗玻璃价值134元;在被害人薛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码为浙a×××××汽车车内未窃得财物,破损车窗玻璃价值236元。2.2013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杨某伙同陈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丰盛大厦门口处,采用螺丝刀撬汽车车窗玻璃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单某甲停在此的车牌号码为浙a×××××汽车车内的现金若干,破损车窗玻璃价值208元;在被害人彭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码为浙a×××××汽车车内未窃得财物,破损车窗玻璃价值225元;在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此的车牌号码为浙a×××××汽车车内未窃得财物,破损车窗玻璃价值172元。3.2013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杨某伙同陈某,翻墙进入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向系统有限公司内,采用螺丝刀撬汽车车窗玻璃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闻某停在此的车牌号码为浙a×××××汽车车内的现金10余元,破损车窗玻璃价值225元;窃得被害人单某乙停放在此的车牌号码为浙a×××××汽车车内的火腿肠、巧克力等物(均无法估价),破损车窗玻璃价值254元;窃得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码为浙a×××××汽车车内的现金6元,破损车窗玻璃价值155元;窃得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此的车牌号码为浙a×××××汽车车内的现金若干,破损车窗玻璃价值13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陈某的供述,被害人闻某、单某乙、徐某、陈某丙、沈某、陈某甲、金某、郑某、薛某、单某甲、陈某乙、彭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和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应从重处罚;其有盗窃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的部分盗窃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杨某盗窃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郝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