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观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左中信与程华志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中信,程华志,安庆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观执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左中信,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程华志,男,汉族,安庆市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民一终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华志、安庆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175.3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