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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香枝与赖永秋、陈庆华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香枝,赖永秋,陈庆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杨香枝,女,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委托代理人潘华、蔡东明,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赖永秋,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庆华,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香枝与被告赖永秋、陈庆华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香枝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香枝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香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香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丽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苏慧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