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孔祥全与曹泗洪、曹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全,曹泗洪,曹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孔祥全。被执行人曹泗洪。被执行人曹泗敏。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山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原告孔祥全的奥德赛牌小型客车(豫HFP6**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执行人孔祥全的奥德赛牌小型客车(豫HFP6**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