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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孔祥全与曹泗洪、曹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全,曹泗洪,曹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孔祥全。被执行人曹泗洪。被执行人曹泗敏。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山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原告孔祥全的奥德赛牌小型客车(豫HFP6**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执行人孔祥全的奥德赛牌小型客车(豫HFP6**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