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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邵春义与袁一鑫,重庆琢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春义,袁一鑫,重庆琢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春义,住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一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琢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警官苑5幢4单元1-1号。法定代表人袁一鑫,职务不详。上诉人邵春义与被上诉人袁一鑫、重庆琢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长法民初字第05370号民事判决。邵春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邵春义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春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春义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邵春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瑛代理审判员  蔡 涛代理审判员  彭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