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孔令强与谢尊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强,谢尊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强。被执行人谢尊富。本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尊富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尊富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