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茂名新华粤华诚化工有限公司与茂名凯坤化工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茂名新华粤华诚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凯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40号申请人:茂名新华粤华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XXX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海,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剑雄,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茂名凯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广东省茂名市XXX区XXX路XXX街*号**室。法定代表人:黄日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茂名新华粤华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茂名凯坤化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茂名凯坤化工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1、查封以被申请人茂名凯坤化工有限公司名义存放在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码头T-206罐内的10015.728吨混合二甲苯(抽余油)价值约人民币3500万元;2、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凯坤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龙湖分理处开设账号为44×××76号及在广发银行茂名分行油城四路支行开设账号为12×××42号内的存款人民币150万元。上述查封、冻结财产以人民币3650万元为限。申请人茂名新华粤华诚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其拥有使用权位于茂名市羊角镇高水路段交椅岭(大园小区),证号为茂国用(2009)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面积为33333.33平方米土地,价值超过700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茂名新华粤华诚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以被申请人茂名凯坤化工有限公司名义存放在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码头T-206罐内的10015.728吨混合二甲苯(抽余油)(具体以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二、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凯坤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龙湖分理处及在广发银行茂名分行油城四路支行内的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注:存款的冻结以法院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登记为准)。三、查封申请人茂名新华粤华诚化工有限公司位于茂名市羊角镇高水路段交椅岭(大园小区),证号为茂国用(2009)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面积为33333.33平方米的土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冻结时间以查封、冻结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查封、冻结的时间为准。需要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查封、冻结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小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