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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全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342号原告杨某甲,女,汉族,生于1977年11月2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杨某乙,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8日,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苏宝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