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342号原告杨某甲,女,汉族,生于1977年11月2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杨某乙,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8日,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苏宝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