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雷波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银前与被告杨取巫、杨史喜、商拉取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前,杨取巫,杨史喜,商拉取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雷波民初字第355号原告陈银前,男,生于1983年2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天兵,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取巫,女,生于1994年4月25日,彝族。被告杨史喜,女,生于1969年10月31日,彝族。被告商拉取,男,生于1971年2月7日,彝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前与被告杨取巫、杨史喜、商拉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银前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银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银前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344.00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卢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