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垦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利红、王长林与赵子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利红,王长林,赵子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朱利红,男,汉族,第四师七十一团职工。原告王长林,男,汉族,第四师七十一团医院职工。被告赵子良,男,汉族,第四师七十一团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利红、王长林与被告赵子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利红、王长林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利红、王长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利红、王长林撤回起诉。审判长 贺 东审判员 冯林海审判员 孙星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