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商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章晓强与陈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晓强,陈三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2971号原告:章晓强。被告:陈三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晓强与被告陈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章晓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晓强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人民陪审员 倪 海人民陪审员 李美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翁志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