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申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黄忠付因与被申请人周春、黄忠兵买卖合同纠纷申诉复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忠付,周春,黄忠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申字第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忠付(富),男,1962年2月3日生,汉族,住浉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春,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浉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忠兵(斌),男,成年,汉族,住浉河区。再审申请人黄忠付因与被申请人周春、黄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黄忠付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黄忠付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忠付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石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