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允鹏与古细英、古奕潼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古某甲,古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陈某,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凌云志,广东宝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山。被告古某甲,女,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古某乙,男,汉族,出生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理人古某甲,身份信息同上,系古某乙的母亲。原告陈某诉被告古某甲、古某乙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凌云志、姜山、被告古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古某甲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9月23日生育儿子古某乙。因被告古某甲在办理被告古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时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原告、二被告无法确认亲生血缘关系。后原被告三人到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了DNA亲子鉴定。依鉴定结论足以确定陈某、古某甲、古某乙系亲生血缘关系。现依法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被告古某甲、古某乙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古某甲于2000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8月30日生育一子名叫陈某,于2012年9月23日生育次子名叫古某乙。古某乙出生后,由于被告古某甲向医院提供了自己和陈某的虚假身份信息,导致古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和父亲的身份信息与古某甲、陈某的真实信息不一致。2015年2月5日,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支持陈某、古某甲与古某乙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告、被告身份证信息、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可以认定陈某、古某甲与古某乙存在亲子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陈某、被告古某甲与被告古某乙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颖(兼)书记 员代 盼 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