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郑发林与周唐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发林,周唐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598号原告:郑发林,驾驶员。委托代理人:陶国平,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唐梅,理发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发林诉被告周唐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发林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郑发林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发林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吕明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