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岱山县市场局与施慈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岱山县市场局,施慈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岱山县市场局。法定代表人刘建达。委托代理人黄赤波。被告施慈鲁。原告岱山县市场局与被告施慈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岱山县市场局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柴泽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