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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3-26

案件名称

张xx与江苏xxxx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江苏xxxx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张xx。被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原告张xx诉被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x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99元,减半收取为229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岸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益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