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3-26
案件名称
张xx与江苏xxxx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江苏xxxx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张xx。被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原告张xx诉被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x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99元,减半收取为229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岸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益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