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道望与蔡子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望,蔡子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246号原告:陈道望,经商。被告:蔡子艺。原告陈道望诉被告蔡子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苏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道望到庭参��了诉讼,被告蔡子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道望诉称,要求被告归还欠款7311.2元。被告蔡子艺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曾有纸盒、纸卡等业务往来。原告分批次交付货物,被告分批次支付货款。被告尚有货款7311.2元未付清。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14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蔡子艺尚欠原告货款7311.2元未付,其应予以支付。原告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子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道望货款731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蔡子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5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8205****、820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苏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沈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