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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执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马素梅与赵新阶、赵月英、门合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素梅,赵新阶,赵月英,门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哈执字第1546号申请执行人:马素梅,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新阶,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月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门合,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中民一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马素梅与被执行人赵新阶、赵月英、门合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16688.5元,经查:被执行人赵新阶、赵月英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门合现在吐鲁番大河沿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中民一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高    晖代理审判员 :帕尔哈德江·瓦依提人民陪审员 :  张  生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  钟  晓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