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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377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3月14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李某某,男,土族,生于1987年8月24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审判员  石玉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