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377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3月14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李某某,男,土族,生于1987年8月24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审判员 石玉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