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高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根容与珠海市唐家华慷针织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高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刘根容,女,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公民身份号码:×××7349。委托代理人邓坤君,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信源,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唐家华慷针织厂,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朝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容诉被告珠海市唐家华慷针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根容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刘根容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根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刘根容负担。审判员 莫应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