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全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马某,个体户。被告蒋某,个体户。原告马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马某与被告蒋某自愿离婚;二、小孩扶养:小孩蒋某乙(女,2013年8月10日出生)由原告马某抚养,被告蒋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99元,至小孩成年时止。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耀君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