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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德军与赵长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军,赵长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军。被执行人赵长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军与被执行人赵长永(2014)凉民初字第3795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长永应按调解书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德军劳务工资2900元。现被执行人李德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吉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晓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