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秋菊与赵彪、张丽萍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秋菊,赵彪,张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刘秋菊,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赵彪,男,汉族,1980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张丽萍,女,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申请人刘秋菊因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同时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彪、张丽萍银行存款9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杜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